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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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分期繳納不合稅捐稽徵法要件者仍應依本法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7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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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鉅大,請准按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規定分3年繳納一案。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之天災、事變係指地震、颱風、火災、海嘯、洪水、戰爭、瘟疫等。至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基於特殊事實而遭受財產之重大損失,二者均非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如僅以遺產不易變現,又無不動產可資抵繳,難謂為特殊事實而遭受財產之重大損失,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