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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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繼承之公共設施預定地准予抵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稅及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64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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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雷○○死亡前3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2年)內,將所有4筆土地贈與(編者註:98年1月22日以前贈與之案件適用)其子,在未報繳贈與稅前即已死亡,經主管稽徵機關補徵贈與稅,同時又將該4筆土地合併雷君其他遺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申請以繼承之公共設施預定地抵繳應繳之贈與稅及遺產稅,可准受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