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各類所得資料,如經發現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合邏輯時,應先退還扣繳義務人查明更正。扣繳義務人如未確實更正,而仍以錯誤之統一編號回復,致財稅資料中心再建檔處理仍無法歸戶,始編造個人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歸戶清單,送稽徵機關移罰,扣繳義務人於稽徵機關審理移罰過程中,始提出所得人之正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可免予送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如國民身分證影本之統一編號與無法歸戶資料清單內之統一編號相同者,則該統一編號不合邏輯而無法歸戶之責任在戶政機關,免予送罰。(二)如國民身分證影本之統一編號與無法歸戶資料清單內之統一編號不同者,如為筆誤,扣繳義務人當可於第一次接到退查更正時,據實更正。扣繳義務人不據實更正,而仍填列不實之統一編號回復,自應認屬「填報不實」,依法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