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扣繳或免扣繳憑單經通知限期補正仍無法歸戶者,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規定送罰。說明:二、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內填報之扣繳憑單,經審核後,如發現扣繳義務人未詳實填列所得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致無法歸戶者,應退還扣繳義務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扣繳義務人補列後仍無法歸戶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5條之1,稽徵機關應按本法第114條規定辦理。三、政府機關、團體、學校、事業,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之期限內填報之免扣繳憑單,經審核後,如發現有漏列或誤列受領人之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情事,以致無法歸戶者,應退還原填報單位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無法歸戶者,應視同未依限申報;依同法第111條前段規定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至私人團體或事業,有上述情事者,應依同法第111條後段規定送罰。
(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修正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