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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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者得以媒體儲存存根聯無須逐筆列印保存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7027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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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得以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無須逐筆列印保存,惟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如有需要時,該營業人應負責列印存根聯,以供查核。說明:二、營業人以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其保存年限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辦理。又所開發票如遇有收回作廢情事者,營業人仍應列印該筆作廢發票之存根聯,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及
24
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