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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9: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稅額較小者其暫繳稅款之滯納金及利息亦應發單徵收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1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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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辦理暫繳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所核定之暫繳稅款及加計之1個月利息,延至當年度結算申報核定後尚未繳者;如結算申報核定無應納稅額,或核定之全年應納稅額小於核定之暫繳稅額時,對於該項核定暫繳稅額所應加徵之滯納金及利息,仍應併同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發單補徵(結算申報核定無應納稅額時,單獨課徵)。說明:二、營利事結算申報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或核定之應納稅額小於核定之暫繳稅額;惟其因滯納而由稽徵機關依法核定之暫繳稅款和加計利息之行為,並不因之而消滅。該項針對滯納所為加徵之滯納金和利息,仍應依法予以徵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