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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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納稅額小於暫繳稅額其因逾限暫繳加徵之滯納金及利息不予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1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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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暫繳稅款所加徵之滯納金,及就滯納金加計之利息,如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核定小於暫繳稅額時,其原加徵之滯納金及利息,應不予退還。說明:二、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經核定之應納稅額,雖小於其暫繳稅款;惟滯納金依法係按暫繳稅款加徵,暫繳稅款既有滯納,該項就滯納行為所加徵之滯納金和利息,自不應因核定全年應納稅額而改變。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