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0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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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涉嫌逃漏之營業額未經核定仍應申報繳納否則加徵滯納金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4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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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營利事業涉嫌漏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雖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尚未經稽徵機關審定,仍應就其實際營業額依法申報納稅。說明:二、營利事業如僅在申報書內表明該項涉嫌逃漏之營業額,願由稽徵機關就該部分逃漏之營業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一併課徵,而未依法核計該部分應納稅額,連同其他結算部分一併自繳者,該項短繳之自繳稅款應予依法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