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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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開發新市鎮預埋管線工程其進項憑證之分攤扣抵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77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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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貴署(內政部營建署)代辦預埋管線工程,代墊工程款時,如無法事先確定各管線單位應負擔金額,可由承包商開立買受人為貴署名義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俟該工程完工後,再由貴署編列各管線單位應分攤工程費用及營業稅額之證明單,併同原統一發票影本,分送各管線單位作為進項憑證,憑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三、至貴署代辦該項工程所收取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其所內含之營業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
×
〔徵收率
5%
÷
(
1
+徵收率
5%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