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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6 06: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抵稅地在未處分變價前可就土地選擇與溢繳稅款價值相當部分予以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08662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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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遺產稅以遺產土地抵繳應納稅額及罰鍰後,因稅額更正致生溢繳情事,可准由當事人就已辦妥抵繳之土地,自行擇定與溢繳金額價值相當部分,直接辦理退還。說明:二、本案經本部賦稅署函准國有財產局83年5月9日台財產局一第83008622號函略以:「……抵稅土地業已辦竣國有登記,在未處分變價之前,倘經稽徵機關核可就該筆土地選擇與溢繳稅額價值相當部分予以退還時,當予配合辦理持分發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