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進口或購置消防車輛及裝備器材,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二、營業稅法第9條第2款規定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係以進口貨
物屬於關稅法第2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規定免徵關稅之貨物為限,至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87章規定免徵關稅者,尚無營業稅法第9條第2款之適用。又關稅法第26條第18款(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第17款)規定免徵關稅者,係指政府機關緊急救難進口之器材及物品而言。政府機關進口消防車輛及裝備器材,並非屬上開關稅法免徵關稅範圍。至營業人在國內銷售消防車輛及裝備器材,營業稅法第8條尚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依法應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