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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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贈股票於受贈人取得後均曾轉讓他人不得以該受贈股票抵繳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301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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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吳君以三角移轉方式贈與某家未上市公司股票,於經課徵贈與稅及處罰鍰後,申請以現由受贈人或第三人持有之該未上市公司股票抵繳,因該受贈股票於受贈人取得後均曾轉讓他人其應無本部85年8月21日台財稅第851914676號函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