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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8 19: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合社開辦外幣現鈔買賣及代售旅行支票無放棄免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8416387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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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信用合作社申請開辦買賣外幣現鈔及代售旅行支票,可否就此項業務收入主動放棄免徵營業稅之優惠乙案,復如說明。說明:四、現行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同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其立法意旨係有鑒於按加值課稅體系之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由於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下一手銷售時將按全額課稅,致產生追補效果而不利於適用免稅之營業人,為使其作有利之選擇,爰明訂得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改按第4章第1節規定課稅。銀行業(包括信用合作社)係屬第4章第2節課稅之營業人,仍按銷售總額課稅,其經營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部分,尚無上開准予放棄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84/7/27台稅二發第841638761號函、財政部103/08/05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