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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12: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報虧損而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者其漏稅額之計算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2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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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12條規定之適用,係以在辦理結算申報外,另行查獲短漏部分所得額,且可依營利事業提供之帳簿文據,調查核定其原申報部分之所得額者為前提。○○公司申報所得額為虧損,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時,其當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尚未調查核定,該公司既不提示帳簿文據備查,且其被查獲之全年損益書表載有全年銷貨淨額及純益額,該項純益額並較按其銷貨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之純益率核定者為大,自不適用查核準則第112條之規定辦理,而應以其被查獲之純益額認定為全部所得額,並以依率計算之全部應納稅額為其漏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