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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9: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繼承後發生減資之上市公司股票抵繳時應按減資後股數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16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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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所遺上市公司股票,於繼承後公司發生減資情事,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減資後之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應按減資後股數計算其抵繳股數;另稽徵機關根據復查決定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時,對於辦理抵繳中、尚未辦竣國有登記部分之稅額,可免併入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填發,惟應就辦理抵繳情形列管追蹤,注意時效。說明:二、納稅義務人以繼承之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該公司於繼承發生後因增資所分配之股利,依本部81年4月1日台財稅第810012552號函規定,係屬繼承人所有,不得將之視為遺產予以一併抵繳。準此,本案繼承發生後因上市公司減資致股東持股數減少之情形,應屬繼承人本身之財產減少,不得將減資後之股數,視為與減資前之遺產股數相等,且減資後納稅義務人已無從履行以繼承之股數移轉為國有之義務,抵繳後國庫取得者僅為減資後之股數,自應以減資後之股數計算其抵繳股數,俾與事實相符。三、○○公司部分,因繼承人於該公司減資換發新股時,未予換發,其股票業遭拍賣得款8百餘萬元,納稅義務人既已無該公司之股票,自無從以之申請抵繳、履行股票移轉為國有之義務,故此部分亦應無系爭疑義。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