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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8 16: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核定免用發票期間另發現課稅資料者補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79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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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錶眼鏡行57年1至6月份係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商號,7月以後始使用統一發票並依法設帳,該行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成本及損費,均為7至12月份設帳期間之帳面餘額,至免用發票期間之收入成本損費均未申報,經按該期間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依法核定所得額,連同設帳期間之查帳核定所得額,綜計全年應納稅額一節,核無不合。至另案查獲該行57年涉嫌違章逃漏營業所得額,其屬於使用發票設帳期間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逃漏論罰;其屬1至6月份免用發票期間私帳所記載之銷貨收入245,641.70元,既較同期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183,350.00元為大,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應按其超過部分依法核計所得額補稅,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之規定論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