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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6: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遺產中之法定空地抵繳可否受理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05181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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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之法定空地抵繳遺產稅,可否准予受理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本件經函准內政部86年8月14日臺86內營字第8605943號函復意見略以「按建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上開條文所稱移轉應包括買賣及贈與;又法定空地之分割,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規定辦理。本案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之法定空地抵繳遺產稅移轉作為國有乙節,應視其可否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分割後核處之」。本件納稅義務人提供抵繳之土地,既屬課徵標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本可抵繳遺產稅,惟據函報,該地部分為自願保留地,部分為建物之法定空地,該等建物坐落土地為另一地號,建物及坐落土地均非被繼承人所有,為避免核准抵繳後因違反建築法等相關規定,產生無法移轉國有情事,究該地是否業自其建築基地分割或確有所述法定空地之分割、移轉問題,應先究明。如經查明該地移轉國有,尚涉法定空地分割問題,請參酌上開內政部意見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