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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16: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齡球館收取球資之統一發票開立事宜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73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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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保齡球館向非營業人收取球資,應按球資總額扣除娛樂稅及教育捐(編者註:現已停徵教育捐)之淨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說明:二、經營保齡球館之娛樂業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時,應將球資內之娛樂稅及教育捐扣除,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稅捐項目及金額,並依下列公式計算填列:
開立發票金額(含營業稅)=收費額(球資)÷1+娛樂稅稅率+娛樂稅稅率 × 30%(編者註:教育捐)+營業稅徵收率)×1+營業稅徵收率)
三、至於未代徵娛樂稅之其他收入(球具、衣櫃之租賃費、保管費、出售球具收入、餐飲收入),應按收費總金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按費依規定計算應納營業稅額報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