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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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分散所得補稅後其股份迄未轉正仍應通知補辦申報否則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9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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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利用居住國外之子女、其他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分散所得,已依本部62台財稅第31471號令規定於限期內補辦結算申報補稅後,如其股份迄未轉正者,仍應依本部上開令示原則,通知其限期補辦結算申報,逾限不補辦者,應合併納稅義務人所得重新核定補徵送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