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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01: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申報但已自動補報補繳若仍短漏應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02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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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結算申報,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得稅之案件,嗣經調查發現仍有短漏報課稅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