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21: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查得資金流向核定被繼承人債權申請抵繳時應由稽徵機關提供證明債權之文件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74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遺產稅案件經稽徵機關逕依查得資金流向核定被繼承人債權,並經核課遺產稅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項債權抵繳遺產稅時,應由稽徵機關提供證明債權之文件辦理抵繳。說明: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之債權抵繳遺產稅者,應依本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0533618號函發布「債權、未上市或上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有限公司出資額、骨董、藝術品等審查及受理抵繳注意事項」(編者註:現為「債權、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骨董、藝術品等審查及抵繳注意事項」)規定,檢附各項證明文件,俾確保抵繳之債權得以變現,至該項債權如係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金流向而核課遺產稅者,應由稽徵機關提供證明債權之證明文件,以憑辦理抵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