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20: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將緩課股票虛偽移轉後回復原狀無應補徵稅額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7085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納稅義務人涉嫌以虛偽安排將其所持有之緩課股票移轉予國外法人之已查僑外投資案件,如國外法人自行撤回其投資案,並將股權回復原狀者,其移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依規定重行核計結果,如無應補徵稅額者,免予送罰。說明:二、納稅義務人涉嫌以虛偽安排,將其所持有之緩課股票移轉予國外法人之已查僑外投資案件,如國外法人自行撤回其投資案,並將股權回復原狀者,應依本部80年5月27日台財稅第801275079號函規定,重行歸課其移轉年度之所得稅,至於其是否涉嫌違章,應依本部73年9月3日台財稅第59051號函規定辦理。
(財政部110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0號令已廢止本部73年9月3日台財稅第59051號函,爰財政部110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1號令修正本函,配合刪除73年9月3日台財稅第59051號函文字新增本部110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0號令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