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9:1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佃農因375租約終止取得之補償費半數未申報者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54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佃農因地主收回出租耕地,終止租約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取得之概括性補償,如漏未以其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者,除補稅外,應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