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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9: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佃農因375租約終止取得之補償費半數未申報者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54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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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農因地主收回出租耕地,終止租約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取得之概括性補償,如漏未以其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者,除補稅外,應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