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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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48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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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4項)規定疑義乙案。說明:二、遺產稅或贈與稅本應以現金繳納,必須現金繳納確有困難,始得以實物抵繳,此參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3號解釋甚明。上揭條文准以實物抵繳之目的,在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因此,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如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實物,而納稅義務人又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該等現金、銀行存款繳納時,應就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准予實物抵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