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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2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申請實物抵繳滯納金及利息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12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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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納稅期限,申請實物抵繳,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其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