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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01: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限公司出資額無法移轉登記為國有無法抵繳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678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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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申請以無限公司出資額抵繳遺產稅,應請其另行提供其他實物抵繳或改以現金繳納。經濟部93年9月17日經商字第09302144340號函略以:「……依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是以,無限公司股東以自然人為限。」。準此,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無限公司出資額抵繳遺產稅,依公司法第41條規定,無論公、私法人既皆不得為股東,則是項財產自無法移轉登記為政府機關管有,從而納稅義務人即無法以該等財產完成繳納義務。此等因其他法律規定,致生法律上不能履行財產移轉為國有之情形,應請納稅義務人另行提供其他實物抵繳,或改以現金繳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