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遺產稅係以個別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退稅抵繳,或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而徵起者,嗣應納稅額更正致有溢繳稅款,究應如何辦理退稅乙案。
說明:
二、債權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強制執行所代繳之遺產稅,嗣應納稅額更正致有溢繳稅款時,依本部93年8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5211號令釋應退還予全體繼承人;惟繼承人間如未能協調以1人為受款人代表時,得先開立以全體繼承人為受款人之退稅支票,送達繼承人代表並副知其他繼承人;同時註明:日後可持憑全體繼承人同意以1人為受款人之同意書,依規定申請更正該支票之受款人。
三、至遺產稅係以個別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退稅抵繳,或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而徵起者,嗣應納稅額更正而需退還稅額時,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037號判決意旨,得就溢繳稅額部分按個別繼承人繳納之比例計算,於取具未重複受償之切結書後,退還各該繼承人。
(本令經財政部於108年4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10804535310號令修正「依本部 93 年 8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35211 號令釋」等文字,自即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