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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9 22: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稽徵機關核准抵繳之土地應通知轄區地政機關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2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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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繳之土地,於移送國有財產局辦理國有登記時,應以副本通知轄區地政機關及轄區地政事務所。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