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14: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欠稅申請以遺產土地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之限制者應予照准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2627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納稅義務人因欠繳遺產稅經限制出境,其所欠稅款於行政救濟終結前,申請以遺產土地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之限制者,如經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無產權糾紛之規定,應予照准,並准就該擔保標的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完成納稅擔保手續。說明: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行政救濟終結前請求提供遺產土地為擔保,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但書規定解除其出境之限制者,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之規定,在繼承人尚未繳清遺產稅前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致其無法以稅捐稽徵機關為抵押權人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登記,為解決此一問題,相關登記手續請參照本部70年4月22日台財稅第33179號函釋(編者註:參閱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