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納稅義務人依本部84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841663500號函釋,就遺產總額中部分土地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者,應就該土地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全部為之。說明:二、關於不動產申辦繼承登記,內政部前邀集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略以:「申請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時,請財政部轉知所轄國稅稽徵機關,應就同意移轉之不動產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全部為之,以維地籍及稅籍資料之完整,避免造成同一土地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並存之不合理情形……」準此,納稅義務人依本部84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841663500號函釋,就遺產總額中部分土地申請提供擔保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時,該土地如屬被繼承人單獨所有者,應就整筆土地為之;如屬被繼承人與他人持分共有者,應就其全部持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