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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0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總額中部分土地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者應就該土地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全部為之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254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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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納稅義務人依本部84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841663500號函釋,就遺產總額中部分土地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者,應就該土地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全部為之。說明:二、關於不動產申辦繼承登記,內政部前邀集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略以:「申請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時,請財政部轉知所轄國稅稽徵機關,應就同意移轉之不動產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全部為之,以維地籍及稅籍資料之完整,避免造成同一土地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並存之不合理情形……」準此,納稅義務人依本部84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841663500號函釋,就遺產總額中部分土地申請提供擔保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時,該土地如屬被繼承人單獨所有者,應就整筆土地為之;如屬被繼承人與他人持分共有者,應就其全部持分為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