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被繼承人遺產稅退稅准免予抵繳個別繼承人欠繳之綜合所得稅。
說明:
二、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適用上開規定時,需退稅請求權人與稅捐債務人為相同之主體,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稅退稅權利人為全體繼承人5人,而欠繳綜合所得稅者為個別之繼承人,二者主體有別,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至於債權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代繳之遺產稅,日後如發生溢繳稅款情事時,本部93年8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5211號令釋應「通知執行法院及代繳稅款之債權人」,該項通知具訓示規定性質,其目的在使執行法院或代繳之債權人知悉有該項財產,俾作為其是否再執行之參考,故以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前通知為宜。
(本令經財政部於108年4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10804535310號令修正,說明三自即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