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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4 21: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人於准予領回抵價地至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免繳驗完稅免稅證件辦理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404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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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區段徵收土地,原所有權人於獲准領回抵價地後至實際發放抵價地前死亡,其繼承人於辦理更正申領抵價地之資料,以及發放抵價地囑託登記於繼承人時,均准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說明:二、另為利稽徵作業,仍請轉知貴屬,於繼承人辦理更正申領抵價地資料時,將繼承人姓名、地址、原受領之補償金額、地號等資料,通報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