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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22: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為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申請代位申報可否受理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7236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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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所載,被繼承人於廖梁○○所有之土地上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為32年2月24日,其債權請求權於47年2月23日時效屆滿,至52年2月23日抵押權亦消滅,因此繼承人應將上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土地所有權人廖梁○○以繼承人未申報遺產稅,乃主張其為利害關係人,申請代位申報遺產稅。三、被繼承人係於76年3月8日死亡,上開抵押權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既已消滅,即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當事人依前揭判決辦理繼承登記時,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