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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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登記無庸檢附第42條所定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2913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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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遺應辦理登記之財產,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時,無庸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定證明文件,惟遺產管理人處分該財產或交還繼承人時,仍應檢附該條所定證明文件始准其辦理移轉登記。說明:二、遺產管理人,係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遺產管理之權限,並非所有權人,所為登記非產權移轉登記,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之適用,惟遺產管理人處分該財產辦理移轉登記或交還繼承人時,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定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範疇,受理登記機關,應依該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