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4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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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勤司令部及退輔會所屬機構以遺產管理人身分提領被繼承人存款存入國庫專戶無庸檢附第42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172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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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分別依「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擔任遺產管理人時,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金融機構提領被繼承人存款,俾依「退除役官兵死亡善後處理及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第參之六(二)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存入國庫專戶保管者,可比照本部86年12月3日臺財稅第861927296號函釋,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