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於受理繼承登記案件時,如遺產稅完稅證明書所載內容與繼承發生時之登記狀態相符,雖繼承發生後遺產土地有分割、重測、重劃或遺產建物門牌有整編情事,仍免再責由繼承人持遺產稅完稅證明向原發證稽徵機關要求註記變更後之地號或房屋門牌號碼。
附件:內政部92年1月2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20418號函
為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六減運動實施原則」,地政機關於受理繼承登記案件時,如遺產稅完稅證明書所載內容與繼承發生時之登記狀態相符,雖繼承發生後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有分割、重測、重劃或遺產建物門牌有整編情事、因其異動均有案可稽,得免再責由繼承人持遺產稅完稅證明向原發證稽徵機關要求註記變更後之地號或房屋門牌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