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8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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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贈與合併申報贈與稅其處罰計算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4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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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而於最後一次辦理申報時,未將以前各次贈與額合併申報者,其送罰(編者註:現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裁罰)計算方式,應就以前各次及最後一次之贈與額扣除依法應予扣減之數額後,合併計算贈與稅額,再自其贈與稅額中扣除已繳稅額後之餘額為移罰標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