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17: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將商品暫借交付銷售商展售者原則上仍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041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有關營業人將商品暫借交付銷售商展售,俟消費者向銷售商購買時,營業人與銷售商再成立買賣契約交付款項者,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中,買賣業:「一、以發貨時為限…。二、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上開二之規定,依69629日立法說明係指「試驗買賣」。本案暫借交付展售之交易模式,並未協訂相關試驗內容,尚非屬「試驗買賣」,營業人仍應比照買賣業之一般規定,於發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三、至上開營業人如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