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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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收取之差價得按月彙總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40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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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以一般公司型態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得就各筆不良債權轉售差價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買價之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彙開」字樣,同時開立填列轉售或收回日期、債務人名稱(或代號)及轉售或收回差額之明細表,黏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背面,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財政部92/9/17台財稅字第0920454039號令、財政部106/02/03台財稅字第10504681050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