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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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銷售額與稅額合計超過50元之交易彙開發票在檢舉及調查前已報繳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字第09004527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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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就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超過新台幣
50
元之交易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給予買受人銷售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惟該營業人如於未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彙總開立並報繳營業稅,應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予以免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