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16: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將貨物無償供員工使用者得申請於月底彙總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256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條件之營業人,將原供銷售之食物或飲料品無償提供與員工使用者,得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該項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