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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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分支機構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發票應具備之要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189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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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之分支機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者,除該分支機構係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外,有關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符合上開辦法同條第
1
項所列之條件,應以其總機構申報資料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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