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2: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其開立發票之時限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498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如係收到郵局(編者註:現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寄送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始據以交付郵購貨物者,至遲應於收到郵局上項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到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如係先收款後發貨者,其於收到郵局之通知單據後,即已獲知收到貨款之事實,應依主旨處理。三、營業人如係先行郵寄貨物,然後以郵政劃撥收款者,發貨時已確定買受人有意購買者應於發貨時即開立統一發票;發貨時如尚未確定買受人是否有意購買,而係先郵寄供人試用,買受人合意始匯寄貨款者,亦准照主旨規定之期限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