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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0: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分期付款代銷貨物與現銷價格之差價應於結帳時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11615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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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受託代銷貨物之營業人,依合約規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代銷之收入與現銷價格所發生之差價,委託商得於結帳時就其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說明:代銷之貨物,以現銷及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者,除應於書面契約分別載明委託代銷之價格外,其有關以分期付款方式代銷之貨物所發生之差價,委託商得於收受代銷商結帳單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月分委託分期付款代銷差價」字樣,以供查核。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