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有課稅所得,而該項課稅所得中有部分所得係免予送罰者,除就其課稅所得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本部頒訂之漏稅額計算公式計算其漏稅額,移送裁罰。說明:二、納稅義務人有課稅所得,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其屬於儲蓄投資所得而未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限額部分,應免予補稅及送罰,是以,依本部頒訂之漏稅額計算公式計算其漏稅額時,應分別列計於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者之「全部核定所得總額」及「扣除額」,予以減除,免再列計於「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所得額」及「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