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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0: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畜牧用藥單體維生素葉酸及飼料添加物徵免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3867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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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農藥、畜牧用藥、單體維生素及葉酸,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農藥或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並於產品標示許可證號碼者,銷售時免徵營業稅。至於飼料添加物非屬動物用藥品,不能免徵營業稅。說明:二、農藥、畜牧用藥免徵營業稅之範圍,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農企字第7142350號函界定如次:(一)凡屬農藥,依農藥管理法規定,均應取得本會核發之「農藥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各種農藥產品依規定均應標示農藥許可證號碼,此可作為認定的依據。另農藥販賣業者依法均應持有「農藥販賣業執照」,此可作為銷售農藥營業人身分認定之依據。(二)凡屬畜牧用藥,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均應取得本會核發之「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各種畜牧用藥產品依規定均應標示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號碼、劑型等,此可作為認定的依據。另販賣動物用藥品者,依法均應持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此可作為銷售畜牧用藥營業人身分認定的依據。(三)「飼料添加物」不屬動物用藥品,目前係依飼料管理法規定辦理登記,由省市政府核發「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或「飼料添加物輸入登記證」。惟在飼料管理法公布實施前,原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核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飼料添加物,其許可證之劑型欄均載明:「飼料添加物」,可作為認定不屬動物用藥品的依據。(四)至於單體維生素、葉酸因係人畜通用,其徵免營業稅之認定,應以依法核發之許可證種類為認定依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