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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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證明係經政府開闢或係無償供公眾使用免計入遺產總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44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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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12
款規定,旨在考量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其所有權人事實上已無法使用、收益、且變現困難,如於其死亡時就該等土地仍予課徵遺產稅,顯失公允,因此,於適用該款規定時,稽徵機關應以該地是否業作道路使用及是否無償提供使用,為得否免稅之依據,至其供公眾通行之年數,非本款所定之免稅要件,應免予查核。另該等土地如經查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規定免徵地價稅者,得免再就是否為法定空地另行查核。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