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並非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之新市鎮(編者註:現行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巿鎮包括淡海、林口、大坪頂、台中港及高雄新巿鎮),其區內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土地,自無該條例第11條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適用。附件:內政部87年1月22日台(87)內營字第8702369號書函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新市鎮,係指依本條例劃定一定地區,從事規劃開發建設,具有完整之都市機能,足以成長之新都市」,同條例第31條復明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準此,上開條例之適用範圍,包括依該條例所定程序規劃開發之新市鎮及該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本案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並非依上開條例所定程序規劃開發之新市鎮或該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其區內之土地自無上開條例第11條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