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市地重劃區,並非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土地,無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之適用。附件:內政部86年10月1日台(86)內營字第8681756號書函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5年內,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為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所明定。準此,適用上開規定之土地應以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土地為限,台端所有之土地位於新市鎮特定區之市地重劃區,並非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土地,核與上規定之適用範圍不符,自無上開條文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