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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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可僅就未申報之一方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533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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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僅一方據實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單獨申報,不論有無說明「業已分居」字樣,均准以未辦結算申報之一方為違章主體,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